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海上运输”,是指运输航程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运输。
第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索赔人”,是指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申请基金赔偿或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应急处置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项所称“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采取合理的预防、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项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渔业、旅游业等单位或者个人遭受的,与船舶油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价值的实际损失。
第四项所称“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已实际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发生的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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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2000年)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