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的督促、检查与纠正活动。
第三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全国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省、市(地)、县(市)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1999年)
-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8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
-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