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和水文调查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成果。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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