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集中力量、集中资源,创新金融扶贫体制机制,着力做好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强化责任、提升站位,金融扶贫资源要更加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攻克深度贫困堡垒,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完成的任务。做好金融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是金融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金融部门要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深度贫困地区,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着力增强深度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为深度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二、
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深度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管理,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到2020年,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2020年以前,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力争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
三、
改进完善差别化信贷管理,更好满足深度贫困地区群众合理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优化调整内部授权与绩效考核,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综合确定贷款额度。脱贫攻坚期内,对于精准扶贫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深度贫困地区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实行差异化的贷款利率。规范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着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在深度贫困地区,适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额度、取消反担保要求。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力度,支持更多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延长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期限,因地制宜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求。建立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挂钩机制,加大对产业扶贫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扶贫对象,要通过深入分析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和金融机构记录,查找不良信用记录形成原因,开展信用救助,有针对性地帮助其重建良好信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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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