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年)
-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3月24日)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2010年)
- 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