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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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2025年)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