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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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