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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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