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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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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