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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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