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7.217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
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2024年)
-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年)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