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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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0年)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2010年)
-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
-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