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民政部:
你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27日
附件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能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养老服务法规和重要政策,拟订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会、扶贫办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国务院批准。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四、
工作要求
民政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养老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黄树贤 民政部部长
成 员: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庆丰 公安部副部长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王建军 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
付建华 应急部副部长
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
任洪斌 国资委副主任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标准委主任
盛来运 统计局副局长
陈金甫 医保局副局长
黄 洪 银保监会副主席
夏更生 扶贫办副主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污水污泥修正案(中文本)(2024年)
-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
-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航标组织公约》的决定(2023年)
- 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2013年)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