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二、
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三、
删去第二十四条:“《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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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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