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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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