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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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华南国家植物园的批复(2022年)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