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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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