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
二、
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三、
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
删去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开批评”。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确定并公告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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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1999年)
- 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