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