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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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2012年)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2021年)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