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