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