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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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2025年)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