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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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