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2023年)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计划外生育费改社会抚养费的通知(2000年)
-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