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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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年)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