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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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
- 国务院关于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的决定(2004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