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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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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