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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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2005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