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程序性行为。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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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