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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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79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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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宁德市支队三都边防派出所“爱民固边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7年)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