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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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
-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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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