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励技术进步,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场内风电机组、配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一般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并按要求注销发电许可证,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
第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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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0号(2014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六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16年)
-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