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励技术进步,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场内风电机组、配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一般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并按要求注销发电许可证,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
第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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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202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2025年)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