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0年)
各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今年3月至4月,我部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进行了督查。从督查的工程情况看,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省和援建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广大建设者全力以赴,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严格管理,工程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质量通病和建设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恢复重建工作已进入“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工程质量,圆满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恢复重建工程收尾工作的重要性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及灾区长远发展。目前恢复重建工程大多进入了收尾阶段。因时间较紧,项目数多,工程量大,竣工验收集中,工程投资、参建等主体多元化,使得收尾阶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任务更加艰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灾区省、援建省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恢复重建工程竣工收尾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二、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
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所有恢复重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无论其建设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要严格防止因赶工期、抢进度而产生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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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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