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年)
-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