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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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