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等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