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等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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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
-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