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等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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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3月)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