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等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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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2019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