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
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
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
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2015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