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
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
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
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