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第二条
鼓励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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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2001年)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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