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 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年)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2016年)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982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