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三、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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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