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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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年)
-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