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确保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决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8大项和5小项。
(一)
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大项。包括:(1)逐步下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级局);(2)下放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至省级局;(3)下放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至省级局;(4)下放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至省级局;(5)下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至省级局;(6)下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至省级局;(7)取消部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强制性安全认证;(8)调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事项为质检总局会同总局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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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2007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199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