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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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2000年)
-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