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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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
-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