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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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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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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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