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说 明
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岛全岛。《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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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复函(2007年)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收(2020年)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200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