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禁止转让的国有产权,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文化企业是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产权交易应当进入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央文资监管机构)规定的文交所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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