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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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022年)
-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