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YYYY年MM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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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2016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
-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