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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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
-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