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是指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作设立时所作承诺实现本土化,并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批、评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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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20年)
- 关于同意四川省高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
-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