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是指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作设立时所作承诺实现本土化,并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批、评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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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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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1999年)
-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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