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绩溪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绩溪县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十分厚重,历史遗存丰富,古城格局完整,历史文化街区保存完好,徽文化特色突出。
二、
你省及绩溪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绩溪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