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2001年)
-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