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
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2024年)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