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
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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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1950年)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4年4月2日)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