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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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