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22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