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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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上栗县“3.11”特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2010年)
-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