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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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