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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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5年)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