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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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2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2025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5年)
-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