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现就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必须从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通过严格执行新农合目录内用药,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
二、 基本原则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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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