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现就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必须从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通过严格执行新农合目录内用药,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
二、 基本原则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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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2005年)
-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年)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