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现就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必须从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通过严格执行新农合目录内用药,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
二、 基本原则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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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2006年)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
-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