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2016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